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7-07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加强考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1、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期末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期末考试、补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2、专业系与基础部共同负责期中考试、平时测评、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二、命题要求
1、命题人与任课教师原则上分开,提倡教考分离。暂时没有条件施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
2、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度与广度适当,能全面衡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效果。基本要求题目占 60%,综合运用题占30%,难点题目占10%。
3、试卷按学校模板要求设计,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表述准确严密,图文表清晰工整、准确无误。
4、 试题类型要多样化。主要包括选择、判断、辨析改错、填空、名词解释、简答简述、分析论述、计算证明等题目,可根据课程情况灵活合理选用,也可根据考核类型自拟题目类型(特殊类型的考试除外)。对实践教学环节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注重考察学生的操作技能、技巧,考试题根据各专业课程的特点,依据考核内容、操作步骤及检测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5、各课程的考试应同时拟定分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 A卷与B卷的重复率不超过20%;每套试题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6、教师完成命题后,将试题的电子版交到本系、部,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后,由系、部统一交到教务处。并按规定填写试题交接记录。
7、命题工作必须在考试前10天完成,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在A、B卷中重新组合,确定试题。
三、试卷制作与管理
1、试卷的印刷与保管一律由教务处负责。
2、口试和实验操作课的考试,应制出考签,确定出评分标准,由学生抽签考试。
3、参与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接触试题、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试题不宜存储于联网的或办公用的计算机内,试卷印刷完毕后的底版连同废卷要及时销毁,防止泄漏试题。
5、凡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进行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方可处理。
四、评卷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门课程原则上实行集体流水评卷,不具备条件的专业课,由任课教师评卷,但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严格按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阅。
(二)具体评卷工作按以下规则执行:
1、熟悉评分标准,并做到执行评分标准正确合理,始终如一。
2、用红色圆珠笔记分,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每道题全答错或未答者记“0”分;论述题、简答题要记要点分。
3、大题中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题号上。每一个得分都要写得清楚、规范。
4、累计、填写分数要准确,确保题首分、卷首分一致。各小题分累计无误后,要准确地填写在题首、卷首相应位置上,题卡得分填写在卷首相应位置,同时在评卷人或审核人处签名。
5、题首分、卷首分如有改动,改动人员必须签名负责。
6、切实保证试卷安全,防止水湿、污染、损坏、丢失试卷。
(三)系、部主任在阅卷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系、部主任要对本系、部的评卷工作全面负责,每一位教师也必须对自己评阅和审核的每一份试卷负责,今后检查中如出现问题,将追究责任。
(五)评卷完毕,由教务处组织登录成绩。 成绩填写时,平时成绩30分(折算时平时成绩占15%、期中成绩15%,如果没有期中考试,则平时成绩占30%),由系、部提供。期末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及折算后(70%)的成绩分别填写。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学生处,一份本系自留。
(六)试卷暂由各系、部保存,以备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受理学生的查分申请。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由各系、部将试卷、答题卡,按课程、分班装袋,送教务处统一保存。
(七)评阅结束后,各系、部要做好试卷分析工作。
(八)评卷期间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对评卷及相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统一研究解决。
五、考试资格认定
(一)考试资格认定
1、已注册的学院在校生,按计划修完某课程,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2、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后,能否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由系、部认定。系、部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根据学生的出勤、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和其它与本课程有关的学习活动情况来判定其是否能参加期末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拒绝该生参加考核:
(1)缺课时数达本学期该课程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2)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的;
(3)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的;
(4)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的;
(5)抄袭他人实验报告或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6)其它规定限制考试的。
被拒绝某学生参加考试的,须报教务处备案,且在考前通知学生本人。没取得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是必修课的必须重新学习,是选修课的可以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课程。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1)无学生证或学生证未加盖该学期注册章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含50节)的。
(二)补考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参加补考。
2、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卷面成绩在 20分至59分之间、平时成绩在8—17分之间者,准予补考(不愿补考者须提出重新学习书面申请)。
3、凡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卷面成绩20分以下、平时成绩在7分以下(包括7分)者,均不予以补考,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4、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重新学习或改修其他课程。
5、各课程补考成绩的评定只以卷面成绩为依据,不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补考成绩等于或大于60分的,均按60分(及格)记载成绩,小于60分的按不及格记载成绩。
6、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二或第三周内进行,学生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课程的成绩在记入学籍档案时,应将考试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的成绩同时记录。
7、凡无故不参加补考或在补考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在校期间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或毕业前的补考资格。
8、毕业前总补考(以下简称“总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1个月进行。凡因违纪、作弊等原因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学生,可向所在系申请参加总补考。
9、正常补考以及总补考的考试要求按期末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考人员选聘
1、学院每位在岗人员都有监考义务。各系、部按教务处的要求选派监考人员,并将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监考者,应提前2天向系、部申明,经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所在系、部及时予以调换或补充,并报教务处备案。
2、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无学生证或学生证未加盖该学期注册章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缺考处理。
2、学生入座后,应将本人的学生证放置于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检查、核对。
3、学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文具和证件外,其它任何物品均不得带入试场,已带入的有关书籍、笔记本、作业本、通信工具(必须将通信工具关掉)、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纸张等,自觉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学生不得使用自备纸张。
4、学生在考试开始,若发现试卷缺页、漏页、错漏字或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提问,但不得要求教师给予解释或提示题意。考试开始20分钟后,学生不得再向监考老师提出任何问题。
5、考试期间,学生不得擅离考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在监考教师的陪同下离场。在离开考场期间,若有作弊行为的,则按作弊处理。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进入考场,按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6、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思考,独立完成答卷。
7、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小时,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必须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课桌上,按顺序退场。对拒不交卷或不退场者,监考人员可强行收缴或宣布试卷作废。
八、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认定
1、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携带规定以为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存放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3)答卷后不翻放试卷且经提醒不改正的;
(4)考试中交头接耳的、左顾右盼的;
(5)擅自传递任何物品的;
(6)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7)考试结束时间到,不按时交卷,仍继续答题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9)在考场内吸烟的;
(10)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的;
(11)拒绝监考人员检查核对有关考试证件的;
(12)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作弊论处:
(1)将有关书籍、手抄等物品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或其它地方者;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有关内容的;
(2)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或他人试卷的;
(3)考试中互相传递、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纸条的;
(4)考试中,使用通信工具接发信息或使用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5)请他人代考的(包括请校外人员代考的);替他人考试的;(6)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接受他人所提供的作弊方便的;
(7)偷盗试卷或毁坏他人试卷的。
九、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
1、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记为0分,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2、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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